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生,住上高街道办事处家属院,身份证号: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住东岳大街XXXX楼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
1,婚生子XXX的抚养权归原告XXX;
2,被告XXX每月支付婚生子XXX抚养费520元,至XXX年满18周岁止;
3,本案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泰山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之后,XXX向泰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泰山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泰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3日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泰山执字XXX号结案决定书,在本文书中原、被告就原告对孩子探视权约定:“从2011年7月1日原告开始探视接送孩子,每周六上午XXX去接,最迟周日下午送到被告XXX处。”
但是,因为孩子从小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孩子不适宜随从XX生活,且被告XXX现在一直对孩子也不管不问,没有对孩子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而且被告XX将孩子藏匿,一直阻止原告探视孩子,被告XXX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孩子探视权的正常行驶,影响了孩子的成长。
故原告为了维护孩子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若所请。
此 致
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