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冯滨律师
冯滨律师
山东-泰安
主办律师

变更抚养关系诉状

婚姻家庭2013-01-08|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7114日生,住上高街道办事处家属院,身份证号: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1979528日生,住东岳大街XXXX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

1,婚生子XXX的抚养权归原告XXX;

2,被告XXX每月支付婚生子XXX抚养费520元,至XXX年满18周岁止;

3,本案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泰山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之后,XXX向泰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泰山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泰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101223日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41日作出(2011)泰山执字XXX号结案决定书,在本文书中原、被告就原告对孩子探视权约定:“从201171日原告开始探视接送孩子,每周六上午XXX去接,最迟周日下午送到被告XXX处。”

但是,因为孩子从小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孩子不适宜随从XX生活,且被告XXX现在一直对孩子也不管不问,没有对孩子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而且被告XX将孩子藏匿,一直阻止原告探视孩子,被告XXX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孩子探视权的正常行驶,影响了孩子的成长。

故原告为了维护孩子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若所请。

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