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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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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不可直接起诉

行政诉讼2015-09-24|人阅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陈女士对《西安市灞桥区东三环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不服,要求确认该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违法并撤销,并请求重新制定安置实施方案。陈女士分别进行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均裁定予以驳回。相信大家对此结果很是疑惑,法院为什么不受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呢?其中是否存在什么隐情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在此告诉大家,法院之所以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因为陈女士维权的方式及步骤是不对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陈女士没有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有权驳回起诉的。因此,如果您作为被征地农民,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话,应当先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话,您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笔者相信,类似陈女士的案子肯定不在少数,浪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去盲目的起诉,到最后还是得回到原点启动合法的维权程序。我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因此,笔者建议大家,当您遇见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避免错过最佳解决问题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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