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债务形成时间上看,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不管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举,抑或是双方离婚之时,仍应共同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具名举债的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举债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的行为,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行为,“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3.从证明责任分配看,债权人有无尽到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历经多次修改、补充与完善。债权人须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尽证明责任,则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