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分手时恋爱期间所花费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小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持感情的必要性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往来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特定的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财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当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大额财物赠与都应该返还,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大额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未结婚时都应予以返还。实践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来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