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剑弼律师
张剑弼律师
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律师法》与律师执业

其他2011-12-15|人阅读

(原载《曲靖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律师法》与律师执业张剑弼

张剑弼按:1996年,律师暂行条例修改,正式通过律师法,当时我在云南曲靖司法学校任教师,同时兼任曲靖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于对法学研究的喜爱,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草就了此文,发表在《曲靖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上。2007年律师法再次修改,在该文的基础上,我再次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第二版的《律师法》与律师执业,被中国律师网采用,一些网络进行了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已于19965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11日起施行。《律师法》的颁布施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同国际惯例接轨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也向执业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本文拟对《律师法》实施后执业律师的执业运作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律师执业运作要为建立良好法律服务秩序献计出力

长期以来,法律服务市场十分混乱,“黑律师”活动猖獗,变现在:一是有些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开展法律服务;二是社会上一些与司法机关有“关系”的人,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三是一些社会关系较广的人,以给律师事务所介绍案源为由,致力于赚取回扣和案件介绍费,间或也亲自出马打一些小官司。面对混乱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些有识之士惊呼“律师服务也要打假”。《律师法》的施行,为律师服务打假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律师法》为律师进行了角色定位。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律师法》的这一规定,同《律师暂行条例》有关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提法相比较,律师的角色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后者更接近了国际惯例,为区别律师与非律师提供了法律标准。按照这一规定,有律师资格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能称为律师,没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更不能称为律师。一个以律师名义执业的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依法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共有两类:一类是符合报考条件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上述两类人员中,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者,经向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实习鉴定材料等并经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律师执业证书的才是律师,除此之外的任何人不能称作律师。我国律师有专职兼职之分,按照《律师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查、军事等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所有这些为我们甄别真假律师提供了标准。二是规定了对“黑律师”活动的处罚。《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者,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些规定,为打击假冒律师、“黑律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建立良好的法律服务秩序提供了保障。广大执业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主力和生力军,《律师法》施行后,应在执业运作过程中,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同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黑律师”活动进行斗争,培植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土。

二、律师执业运作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获得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难以获得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项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过去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规定中,有法律援助的内容,但没有法律援助的明文规定。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明文使用法律援助这一词语,继后通过的《律师法》在第六章中对法律援助用了三个条文的专章作了规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规定表明:一是获得法律帮助是公民的权利,我国的法律援助只对公民不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律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律师被推向市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依靠自主高质量的服务去争取市场、赢得市场,从而获取报酬,提高生活待遇。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律师拜金主义严重,只办有经济效益的案件,不办经济效益差的案件,一度时期以来刑辩业务的滑坡即是明证。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追求经济效益无可非议,但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律师办理业务应既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法》施行后,广大律师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树立业务意识,依法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加强学习,严于律己,提高素质,严防触网事件发生

根据《律师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才可以依考试方式取得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才可依考核方式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书。据此可以认为执业律师队伍是一支高学历、高水平的律师队伍,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其他一些原因,我国执业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仍存有不足,表现为一些老律师知识较为陈旧,而一些青年律师则知识较为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目前,我们仍缺乏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科技知识的专业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得律师事业的发展,执业律师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律师法》以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相结合的形式规定了律师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又规定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要求广大律师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防止“触网”事件发生。

《律师法》对执业律师开展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①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②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③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无论是顾问律师,还是代理辩护律师,都肩负着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重任。要很好的完成这一重任,必须具有较深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只有靠学习、学习、再学习来实现。《律师法》还以禁止性规范形式对律师提出具体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是: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取得合法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律师法》还为律师违反这些规定设定了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责任。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违反执业要求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警告、停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律师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承担民事责任是因违法或过错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律师法》的这些规定,为律师执业张织了一张依法执业之网。对执业律师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广大执业律师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恪守法律规范,努力为当事人服务。一方面通过提高自身素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避免违法或过错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执业,防止违法受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有:①行贿罪;②介绍行贿罪;③泄露国际秘密罪;④伪证罪。为此,广大执业律师应加强对这些犯罪的研究,自觉遵守刑事法律规定,以自身的行为维护律师整体形象。近年来,随着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同业竞争日益强烈。少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甚至违反刑事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违法违纪律师最终也受到了应得的处罚,这为我们敲响了新形势下应加强学习,严于律己,严防“触网”事件发生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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