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节假日的加班以外,2002年到2003年张某共加班7个小时,从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9日,他开始按照三班轮班制工作,每月累计超时加点为70小时,总计加点约2427个小时,而这两千多个小时的工作张某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
2006年6月9日,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得到这个消息后,张某当天开始就没有再回公司工作过。离开公司后,张某得知劳动者加班都应当给予合法的加班工资。想到自己工作4年从来都没见过加点工资的影子,张某忽然感觉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张某工作日延长的劳动时间,公司应根据其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按照不低于张某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班工资。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工作手册》,张某否认收到,且手册中有关加班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由于张某离开单位时间在2006年6月,因此对其要求单位支付从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的加点工资,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单位支付从2002年2月至2004年6月的加点工资,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