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屈用福律师
屈用福律师
云南-玉溪
主办律师

本案定金是否应当双倍返还

合同纠纷2009-10-31|人阅读
本案定金是否应当双倍返还案情简介: 2008年7月,甲与乙、丙的代理人丁签订了一份120000吨的磷矿石买卖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甲方须预付200000元定金,还约定了单价,每月最低供货数量等,也同时约定如乙方丙方违约应当在三天内退还定金。2008年8月,供货方仅供了380余吨磷矿石后就一直没有供货。后经催要乙方丙方于2009年3月分两次共还给甲方160000元定金。后甲方于2009年4月起诉,要求乙方丙方双倍返还定金。问题:甲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定金是否应当双倍返还。 我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本案件卖方收取定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在停止供货后也没有按照约定在三天内返还定金,形成再次违约,所以合同约定的仅“返还定金”的约定已经没有约束力。 但是,本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当双方对定金处理有约定时,当然是约定高于法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如果有约定而且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的话,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定金的返还事宜。本案件虽然双方对定金处理有明确约定,但供货方没有按照约定在停止供货后三天内返还定金。因此供货方即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即原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