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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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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债权债务2015-06-18|人阅读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孙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董某从原告处借款3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第二被告孙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以看出不仅仅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参加经营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未在欠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夫妻双方两人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李丹 00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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