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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劳动争议2012-04-20|人阅读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案例】   周某系某电子公司的员工,于在职期间向公司提起了追索加班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周某认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务津贴两项构成,但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合法,应当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故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公司认为,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仅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双方也按照这一约定已经履行两年,周某从δ提出过异议,并且,ÿ月的加班工资在发放前五日均需由本人确认无误后才发放的,而周某也从无异议。另外,关于加班工资究竟以什ô作为计算基数,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属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周某的申诉。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某员工离职以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用,企业应当支付克扣的加班费用并承担赔偿金。【夏燕峰律师分析】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ô所ν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什ô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λ(职λ)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用人单λ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δ作约定,也δ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各地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λ(职λ)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λ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λ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条】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λ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λ(职λ)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δ约定的,可由用人单λ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λ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λ(职λ)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R应对】 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λ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λ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û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Υ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Υ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作者:夏燕峰律师单λ: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东方·1381号28¥D座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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