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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舒舒律师
杜舒舒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劳动用工专题--女性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篇

其他2010-11-06|人阅读
女性基于生理上和体质上与男性的差异,我国法律对各个领域的女性劳动者给予了专门的立法上的特殊保护,这不仅是*体现在法律上积极保障女性群体自身生命和心理健康的必然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保障广大女性的孕育权也是保障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种族相续。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部门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如婚姻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等。当然,与作为职工身份的广大女性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当属劳动用工中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拒绝录用和竞岗上的性别歧视;
二、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如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四级劳动强度以上的工作;
三、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如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与身体不适宜的劳动;女职工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应当给予足够的哺乳时间。 四、生育期间的经济保障:除单位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因此 广大女性职工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积极向妇联、劳动行政部门控告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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