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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晓蕾律师
楼晓蕾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时隔三年,恶念未断,终究自焚(记代理杀人案件)

刑事辩护2011-04-14|人阅读

时隔三年,恶念未断,终究自焚

熊福华(男,24岁,重庆忠县人)于2007年到绍兴务工时,因租赁被害人张某住房与其发生纠纷,后遭张某殴打,虽经公安机关处理,熊福华仍对张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071日,熊福华再次来到绍兴准备寻找就业机会,在路径张某家时想起此前往事,即生报复歹念,同月5日凌晨1时许,熊福华翻墙进入张某家三楼自己曾经租住的房间,见房内无人便趁机窃得租住在此的邓某和俞某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18元的诺基亚E71手机1只,出门后即将手机扔进房前的河道里,并躲在旁边的水槽边。邓某和俞某回出租房时发现并质问熊福华,熊福华便主动退还全部现金,并告知其欲报复张某的念头,警告其不要报警。熊福华随后拿着水槽下的砖块来到二楼,撞开张某的房门,开灯见张某在床上熟睡,用砖块猛砸其头部一下致砖块断裂掉落。张某妻子何某惊醒后到阳台呼救,熊福华则继续拾起半块砖块又猛砸张某头部数下至其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出血,颅脑严重损伤于同年710日死亡。熊福华于201078日因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721日被依法逮捕。2010913日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1012日报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时隔三年,恶念未断,终究自焚(连载之审判)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福华,男,19871112日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八一村四组23号。因本案于20107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楼晓蕾,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福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011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12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熊福华,辩护人楼晓蕾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福华于2007年到绍兴务工时,因租赁被害人张某住房与其发生纠纷,后遭张某殴打,虽经公安机关处理,熊福华仍对张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071日,熊福华再次来到绍兴准备寻找就业机会,在路径张某家时想起此前往事,即生报复歹念,同月5日凌晨1时许,熊福华翻墙进入张某家三楼自己曾经租住的房间,见房内无人便趁机窃得租住在此的邓某和俞某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18元的诺基亚E71手机1只,后发现此物并非张某所有,便主动退还全部现金,并告知其欲报复张某的念头,警告其不要报警。熊福华随后拿着水槽下的砖块来到二楼,撞开张某的房门,开灯见张某在床上熟睡,用砖块猛砸其头部一下致砖块断裂掉落。熊福华则继续拾起半块砖块又猛砸张某头部数下至其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张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福华因积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21276元。

被告人熊福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楼晓蕾提出,对于本案引发,被害人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相对较小,犯罪手段一般,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福华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福华于2007年到绍兴务工时,因租赁被害人张某住房与其发生纠纷,后遭张某殴打,虽经公安机关处理,熊福华仍对张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071日,熊福华再次来到绍兴准备寻找就业机会,在路径张某家时想起此前往事,即生报复歹念,同月5日凌晨1时许,熊福华翻墙进入张某家三楼自己曾经租住的房间,见房内无人便趁机窃得租住在此的邓某和俞某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18元的诺基亚E71手机1只,后发现此物并非张某所有,便主动退还全部现金,并告知其欲报复张某的念头,警告其不要报警。熊福华随后拿着水槽下的砖块来到二楼,撞开张某的房门,开灯见张某在床上熟睡,用砖块猛砸其头部一下致砖块断裂掉落。熊福华则继续拾起半块砖块又猛砸张某头部数下至其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张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熊福华于20107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熊福华的公诉;被害人俞某、邓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等的证言;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证书;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福华为数年前的积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福华的故意杀人行为事先有预谋,又针对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猛力击打,并导致砖块断裂,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手段之残忍,应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犯罪手段一般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有一定过错、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张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熊福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熊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 被告人熊福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亲属被害人张某死亡所造成经济损失288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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