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兴律师
陈兴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父母出资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3-10-23|人阅读

[案情]

胡某(男)与黄某(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在胡某母亲张某名下的房屋内,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于离婚及子女的抚养均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在丈夫胡某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是属于胡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200311月,胡某母亲房屋遇拆迁,按权利人数5人(包括胡某一家三口在内)的份额享受了相关拆迁待遇,胡某因此分配得一张拆迁证。后胡某将该证出售与他人,而母亲张某又将其赎回。2006年,胡某凭该拆迁证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20077月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胡某诉称,该拆迁证是系其母亲出资,系胡某婚前财产。黄某辩称,房屋系婚后拆迁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主张该房由其母亲出资与其之前的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有出入(之前陈述出资来源为他人借款),即使胡某提供其母亲的取款凭证确实用于购买讼争房产,亦属部分出资。因讼争房屋虽系胡某婚房拆迁所得,但拆迁安置行为发生在婚后,且黄某亦为安置对象,故不应单纯考虑为胡某婚前财产,胡某应对黄某进行经济补偿,并根据实际出资等情况,酌定胡某补偿黄某16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离婚案件,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子的分割涉及到该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购买商品房的出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额出资,一类是按揭贷款。全额出资,即父母将房屋的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子女及其配偶无需在今后的生活中承担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按揭贷款,即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或更多,子女及其配偶承担今后按揭贷款的义务。如果是第一类,那么在父母支付全额房款时,如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子女即获得了完整的不动产产权,该不动产自然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第二类,那么子女获得了部分的不动产产权,那么该部分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其余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一方以个人投资的收益处理,宜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但应对收益部分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离婚后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案情】原告连某。被告盛某。被告韦某。被告盛某与被告韦某原为夫妻。2003年9月25日,韦某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盛某离婚。2003年12月25
#离婚
人看过
离婚后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条款撤销问题的探讨
【案例】李某与张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2013年李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和,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李小某随张某生活,张某独自承担子
#离婚
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条款撤销问题的探讨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的撤销纠纷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成某原告王某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大丰市区人民南路原人民酒家段2号门市、新街34号房地产大厦东侧
#离婚
人看过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的撤销纠纷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的彩礼在夫妻离婚时是否应当退还?
【要点提示】结婚时给付彩礼,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彩礼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为了解决彩礼的问
#离婚
人看过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的彩礼在夫妻离婚时是否应当退还?
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所为的处置重大资产或承担巨额债务的行为是否当然有效?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代另一方处置家庭财产在家庭事务范围以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超出家庭事务范围,就要考虑取得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进行综合
#离婚
人看过
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所为的处置重大资产或承担巨额债务的行为是否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