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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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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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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占有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取得收益

征地补偿2022-03-02|人阅读

案例:原告陈一、陈二、黄一户均在西山村一组承包田土。

2012年6月1日,西山村一组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税青苗签订一份《租赁土地经营权合同书》,约定:甲方自愿将该组耕地66亩租赁给乙方经营等。转包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附:各农户和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时任西山村一组的社长陈光华在合同甲方处签字。西山村委会加盖村委会公章。

2014年4月10日,西山村一社、二社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税一、陈三签订一份《租赁土地经营权补充合同》,约定:对原租赁土地经营权合同书中乙方租用西山村一组、二组土地未尽事宜补充约定。租用期限在本次土地流转到期后,如国家政策同意土地流转,本租赁期限自动延长到2052年5月30日等。该协议甲方处是包括陈二、黄一、陈一在内的社员签名捺印,乙方税一、陈三签名,西山村委会作为见证单位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被告税一使用了承租的土地,用于栽种果树。其中陈二一户出租土地3.29亩,黄一一户出租土地2.3亩,陈一一户出租土地4.3亩。审理中,被告举示了原告领取土地租金的收据及租金领取表,以证明原告已领取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原告对于领取了租金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另举示三原告本人签字的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三份,以证实原告同意将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另查明,本次土地流转之前,原告的土地均系原告实际耕种。

三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确认以上《租赁土地经营权合同书》、《租赁土地经营权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侵占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或者赔偿原告自行恢复原状的损失。

法院认为: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方可将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所谓土地转包,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的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并非西山村一组成员,其承租土地并向承包方支付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实为土地租赁合同,并非土地转包关系。只是当事人对于土地流转中的相关概念不够明晰,部分用语存在不严谨不规范之处,但并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和性质,对原告诉称第三人将土地转包给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本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由原告取得,并非第三人将土地发包给被告承包,原告诉称“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意见,适用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

西山村一组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在于西山村一组是否取得了原告方对出租其承包土地的授权同意。前述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并无导致合同无效之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租赁土地经营权合同书》及《租赁土地经营权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故在前述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土地等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得出租。

本案三原告作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是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被告经营,而并非是将该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被告承包,所以不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流转土地经营权。所以,本案三原告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流转土地经营权,而不需要经过同意、批准程序。

2、土地经营权出租可以不受租赁合同最高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

本案中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否应当适用租赁合同最高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根据根据2018年12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据此,土地经营权出租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应适用以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以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上“自主决定”可以认为只要不超过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确认可以自主决定出租的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流转土地经营权。

3、《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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