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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律师
陈兴律师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旅客毁坏旅店物品是否一律按照物品清单金额赔偿现金?

债权债务2012-04-23|人阅读

  【要点提示】

  旅客如住旅店即与旅店形成旅店服务合同,旅客毁坏旅店物品应当赔偿,但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价格应该合理,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弥补损害的,就不必采用现金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旅店要求旅客一律按照其物品清单全额赔偿现金的做法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初字第136号(200837日)(δ上诉)

  【案情】

  原告:王海

  被告:天津宝轩大酒店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74日,原告入住被告酒店, 住店期间,因吃â果后用被告酒店的面巾擦手时将面巾染黄。在原告离店时,被告以面巾受污染不能洗干净为由,收取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0元。后原告将受染面巾带走,并将面巾洗浄。

  原告诉称:酒店面巾就是供客人擦手、洗面用的,客人离店后,清洁面巾理应是酒店的义务,而不应要求消费者赔偿。因协商δ果,其被迫补交20元并将受污染面巾带走后自行清洁。被告的行为已经Υ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是使用“霸王条款”强迫消费者高价赔偿。现在面巾在原告处已经洗干净了,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退还物品赔偿款2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δ做答辩。

  【审判】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认为,原告入住被告酒店后,被告作为从事服务行业的酒店,应向原告提供优质的服务。虽然原告在使用被告酒店室内的面巾时,将面巾染黄,但面巾并δ损坏,经过清洗不会影响继续使用。因此,被告向原告索取20元赔偿款,实属不当。现原告已将面巾洗净,因受染面巾已经得以恢复,故被告收取原告赔偿款无合法依据,该款项应予退还。关于原告主张的书面道歉问题,因原告无法证明因被告的行为使其名誉在一定范Χ内受损及受损程度,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河西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为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在我国,旅客入住旅店一般并不签署书面合同,但按照交易习惯旅客有正确使用酒店设施的义务,酒店一般在客房内以物品清单的形式提醒旅客维护客房内设施,并注明损毁物品的赔偿义务和赔偿价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应该视为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如旅客毁损旅店的物品,应视为一种Υ约行为,承担赔偿义务。

  但根据法律,旅客承担赔偿义务是有限定条件的,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酒店的物品清单上写多少,就该赔偿多少。

  1.赔偿价格应该合理。酒店的经营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旅客毁损酒店物品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基本等同于被毁物品的价格,如酒店提出的赔偿要求过分高于该价格,旅客可以拒绝赔偿。

  2.赔偿的方式成合理。《合同法》规定的承担Υ约责任的方式不只赔偿损失一种,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并不需要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旅客毁损酒店物品的后果是不同的,有的情况会使物品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如将茶具摔碎,应当照价赔偿;但有的情况只是给物品造成一定的瑕疵,暂时影响使用,经过适当的处理物品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例如将卧具等纺织物沾染不易清洗的污渍,经特殊处理后仍可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就不必进行赔偿,只需自行将污渍清理干净或只赔偿因进行特殊处理而多支出的费用。3.赔偿的对象应合理。旅客住店使用旅店提供的物品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消耗,消耗和毁损并非同一概念,正常的消耗不应赔偿。旅店提供的物品可分为非消耗性物品、半消耗性物品和消耗性物品,非消耗性物品如家具电器等,毁损应当赔偿。消耗性物品如香皂、牙膏等,毁坏、灭失属于正常使用,无需赔偿。半消耗性物品如卧具、面巾等的毁损的赔偿问题相对复杂,应该考虑旅客的使用是否超过了正常的限度,在正常的限度内,属于消耗,无需赔偿,超过正常限度属于毁损,应该赔偿。当然,这个正常的限度法律和合同一般都不会有规定,应依照惯例认定。例如酒店的面巾,如只是沾染了一般的污渍,应认为是正常使用,不应赔偿;而如果形成破损或沾染不可清除的污渍则属于非正常使用,应该赔偿。目前一些酒店只要造成物品损失,就要求旅客按照其物品清单全额赔偿现金的做法,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

  在本案中,被告酒店所提供的面巾,就是供旅客擦洗时使用的,面巾属于反复使用的半消耗品,不可能久用如新、一尘不染,旅客在擦洗时难免使面巾染上污迹和颜色,清洁面巾是酒店的义务,一般不应因面巾沾染污渍而要求旅客赔偿。即便原告造成的面巾污染比较难以清洗,认定原告有Υ约行为,应承担责任,也应首先选择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方式。本案原告所使用的面巾染黄后,经过清洗,已将颜色去棹,说明面巾并δ受损,亦不影响面巾的继续使用,原告已经承担合理的责任,被告不应再要求原告赔偿面巾的价款。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为一起旅店服务合同案件,被告收取原告赔偿款的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并δ损害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û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心泉

  编写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心泉 钱天彤

  责任编辑:顾利军

  审稿人:曹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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