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膝下有一儿一女,个人名下有一套三居室房屋。2019年6月,张老汉到公证机关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了儿子。2020年底,张老汉查出癌症晚期,儿子总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来探望,女儿则鞍前马后的尽心照料,儿女的不同态度让张老汉决定改变主意,将这套房屋留给女儿,但病入膏肓的张老汉已无力再到公证处重新立新的公证遗嘱。2021年2月,张老汉遂自书了一份新的遗嘱,将这套房子留给了女儿。遗嘱订立后不久,张老汉去世了,其儿子女儿各自手持张老汉立的遗嘱,均认为该套房屋应该由自己继承,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该套房屋由谁继承呢?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老汉前后所立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哪份为准。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关于房产的继承应以张老汉最后立的遗嘱为准,由张老汉的女儿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都嘉律师提示: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立遗嘱已成为百姓处理身后事的普遍选择。由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难免发生思想上的变化,且很多时候因为年老、疾病等原因无力到公证机关变更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认定,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变化保障了立遗嘱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