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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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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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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原创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11-13|人阅读
徐晓洁律师原创文章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李XX涉嫌非法吸法公共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XX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1、李XX个人无主观故意,并非明知而故意。

(1)李XX作为投资人所能了解到的兆能集团,其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真实项目的实际运作是完全合法,所参与的项目徐晓洁律师原创辩护词确实具备高回报的特点,高利率有一定合理性。在PPT的宣传中可以看到,兆能吸引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专业人士、金融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参与项目,徐晓洁律师原创文章并且由专业机构出具了可行性评估报告,李XX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根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对公司的虚假包装更加不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投资兆能或介绍亲友加盟兆能可能违法犯罪,因此她绝对没有主观恶意。

(2)李XX的行为和实际损失足以证明,事前没有预到过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性。李XX及其家人,都属工薪阶层,她个人把全部积蓄投入了兆能,还借钱投资,同时介绍给自己的母亲和儿子以及弟弟,并不赚取一分钱,没有营利的目的。她的主观愿望是好的,徐晓洁律师原创文章确信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希望亲朋好友一起赚钱,但由于她所不了解的事实,以及她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钱款被挪用、项目因种种原因未能实施,导致目前的实际结果与她善意的主观愿望相背离。

案发时,李XX还有5份合同投资本金计95余元未收回,兆能应支付的佣金15万元未收到。转帐支付佣金足以证明她确认兆能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没有规避风险的意识,足以证明被告人李XX主观并无恶意。

2、李XX的身份应当认定为被害人,而非被告人。

辩护人认为李XX在兆能吸收资金的过程中,身份是投资者也是被害人。辩护人不认可所谓“资金捐客”或是经纪人这种模糊概念。每个投资人性质相同,大家都是受害者,不能片面看待李XX介绍他人投资,并提取少量佣金。因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www.021bianhu.cn)介绍他人投资收取佣金这一规则是兆能为快速吸引资金而设计的圈套,李XX未参与制定返佣方式、比例以及利息,她只是因投资而被动接受这一规则。每个投资人在投资徐晓洁律师原创文章之前都知道并同意的,每个投资人几乎多多少少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都有从中获利。性质完全相同,李XX之所以坐在被告席上,并不是因为她发展客户积极,她除了近亲属之外,直接发展的只有三个,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和其他投资人相比,李并没有更加积极更加突出的表现,未收回本金95万元余元,佣金实际获利仅二十万元左右,实际经济损失七十多万元。将李XX列为共同被告人,扩大打击面,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背离。

3、李XX的行为不符合现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定义。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兆能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李XX等人没有以个人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李XX个人没有收取资金,个人没有保管、使用、处分所吸收资金。完全不符合《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李XX个人直接介绍投资的,只有母亲、儿子、弟弟,徐晓洁律师原创文章朋友王妹琴、陈爱华和刘会想。三个近亲属,三个朋友。李李XX等人除了向亲友介绍之外,没有针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对外公开宣传,所吸收来的资金,不是社会公共存款。李XX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之末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几点,被告人李XX作为投资人,主观无恶意、行为不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四个构成要件,且吸收对象仅仅针对近亲属和好友,吸收资金不属于公共存款,完全适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对起诉书认定事实中,被告人李XX非法吸收137的资金累计5517万元有异议。对起诉书所依据的《司法鉴定书》有异议。

1、司法鉴定书依据孤证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不严谨,不真实,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鉴定书写明:其中有借款人报案材料、笔录、来信、刘XX电子文档两种以上资料共同的,李XX和下线对外吸收的借款人仅有39位,投资金额2378万元,经济损失1027万元,而根据第二被告人刘XX个人电子文档而出具的鉴定结论人数137人,金额5517万元,经济损失2892万元。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X个人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为证据使用有异议。理由以下几点:

(1)、根据刘XX电子文档有一千万多万元的出资没有合同,没有票据,经济损失损失一千多万元,没有被害人认领这是不合理的。(2)、李XX本人可以确认:一是李XX的儿子孙健投资10万元,电子文档计为90万元,二是李XX的弟妹王丽华投资40万元,电子文档计为255万余元。在排除了重名的可能性之后,辩护人认为刘XX个人电子文档和事实不符。

(3)、被告人芦立新、被告人邱侠当庭陈述,2012年2月因为对刘XX财务帐目的质疑,将银行卡和U盾,转交给被告人邱侠,同时芦也陈述,在2012年2月之前,对刘XX的财务监管几乎没有。因此,刘XX的个人电子文档只能认定是他个人对钱款去向的登记,是个人行为。同时刘XX作为本案主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www.021bianhu.cn)钱款去向直接影响到他的定罪量刑,不排除他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而篡改相关数据。

以上三点理由,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书》中仅根据被告人刘XX个人电子文档为依据而计算得出的投资人数、投资金额和实际损失,辩护人均不认可。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做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2、司法鉴定的审计方法有误,人数和金额重复计算不符合事实。(1)《司法鉴定书》表一中的,137人客户中,有一部分人是由他人介绍投资了兆能,在继续投资时,转至李XX帐下,不能认定是“李XX通过其下线介绍人吸引的客户”。还有一部分人是通过兆能公司的广告宣传及其他途径,主动和兆能联系要求投资,被公司划分至李XX的客户中,虽然以上这些客户的资金经过李XX的银行帐号,甚至李也从中收取少量佣金,但不能认定是李XX及其下线介绍人吸引的客户,与事实不符。(2)审计报告称:“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李XX银行帐户收取芦立新、刘XX转入共计829万余元。”对此829万余元的性质,据被告人李XX称,其中包括她本人投资兆能的两笔投资款本金和利息,还有之后五份合同按月发放的利息,应当扣除,此外,还有她和刘XX个人之间的借款未查明。

(3)审计报告称:“李XX用于支付资金掮客陈健、杨临洁、刘会想、冯晓东、季玉瑜、朱雅娟、沈秀平、张立群、凌卫农、王妹琴、江玉静、尹修生、金乐丹、陈爱华、李汝文、娄佩玲共计592万余元……”但是,在李XX帐户中,除592万余元,还有多笔支出实际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www.021bianhu.cn)用于支付佣金,均未被计入,而列为归其个人使用,与事实不符。以下数据如被认定为佣金支出,即可证明被告人李XX在投资并介绍的过程中,并没有营利,和其他被害人一样确实存在巨额经济损失。

因此,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的计算方式有误,一笔投资到期后续签合同,兆能会发放两笔佣金、本金重复计算、合同计为两本。一人以多人名义进行投资,在很多被害人笔录中,都已证实,如金献忠笔录、李雅琴笔录等,司法鉴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扣除重复计算本金和虚增的投资人数。因此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司法鉴定,不应当做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案发前勤劳本分,遵纪守法,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兆能公司出现问题后,李XX代表投资者积极维权,希望减少所有投资者的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李XX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她所知道的参与的全部事实,对自己的行为给亲友造成一定的损失,悔恨不已,而她本人经济损失惨重,身陷牢狱之灾,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被告人无主观恶意、回归社会基本无危害性,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无罪!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为感!                辩护人: 徐晓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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