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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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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

离婚2021-07-01|人阅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具备越来越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作为规避风险本意是稳妥可靠的保障机制,这种风险管理工具越来越普遍。

曾在网络流传一种说法“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但这一说法明显属于误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

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一聊离婚中关于保单分割的那些问题。

1、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哪些保单种类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分为财产型和人身型保险,在离婚诉讼中婚后投保的财产型保险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人身型的保险是否均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单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保单分割原则,笔者不再累述。笔者想提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费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保险款项的来源,并不影响该保险退保后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保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是按照退保时的退还价格予以确认,与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所享有的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无关。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确是比较科学的方法,实践中可以向保险公司确认保单现金价值。如果是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损失,因此不建议提前退保。若一方擅自退保,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原保险费的一半。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支付对方保费的一半。

4、父母为己方子女投保的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各地法院已有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属于赠与,而不会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支付保费,子女领取生存年金,这本就属于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安排年金保险合同时明确年金只归己方子女个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虽然会议纪要中“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特指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及父母给子女购买但没有做特别安排的保单。不能片面的解读会议纪要,需要站在法律宏观的框架内分层次理解会议纪要。因此,父母可通过保险架构+赠与协议的方式给子女购买年金保险,并确保子女领取的年金保险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5、给孩子购买保险是否可以不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问题并未形成确定性统一意见,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为其子投保的保险的,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每年要履行为儿子缴纳保险费的赠与义务。双方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均可以撤销赠与。已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则因已交付发生了财产权利转移而不可撤销,属于其子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徐桐律师提示,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不清楚甚至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由于一般的保险价值并不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应在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好,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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