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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赛丹律师
叶赛丹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在过户的过程中房屋突然被查封,怎么办?

其他2010-11-24|人阅读

20109月,陈某为购置房产与黄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全额房款的当日,黄某将该房屋的钥匙、房产证、契证等证件交由陈某,由陈某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一个月后,陈某询问房产证是否办下来时,被告知该套房屋在陈某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三四天之后因黄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陈某听到这话,当初懵了,为何自己购买的房屋会被查封呢?何况当时购买的时候黄某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债务纠纷的。

本律师认为,该案陈某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过户的,但若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结合本案陈某在买卖的过程中并不知道黄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全额房款后也已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对该申请也已受理,只是在办理的过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时过户。故应该认得陈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经是转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据所有权而滋生的权利,从这一司法解释来看,陈某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故应予以解除。在解除之后,陈某应尽快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避免房东黄某的其他债权人对该套房屋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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