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
---杜凯律师
【引言】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某种原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案件如何定性,一直都存在争议,根据不同的案情,会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所定罪名不同,直接导致量刑差别。
对于定罪的区分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这里律师根据多年代理刑事案件经验总结,确定对于以上案件定性时可以从以下客观行为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一 、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平时关系,是恋人、夫妻、亲属、朋友、还是临时起意的陌生人等。
二 、犯罪动机,出于何目的而犯罪。是为了报复、性冲动、为了财物、妒忌、恐惧、还是其他缘由。
三 、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如果有预谋,确定预谋和实行行为的一致性和差别性。
四 、使用何种犯罪工具,犯罪工具的杀伤性。并考虑犯罪工具的来源。犯罪工作何时因何种原因到达行为人手中。
五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是特意选择的,还是随机的时间。
六 、打击的部位。是否为要害部位。是否为特意选择。
七 、打击的强度。
八 、打击的连续性和次数。
九 、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和被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是事前的长期行为形成,还是临时的矛盾激化形成。
十 、犯罪行为是否有控制性。在受害人已经受伤后,是否有节制,还是继续打击。
十一 、行为人是否实施抢救行为,是否追求受害人死亡。
十二 、是否有毁尸灭迹的行为。
......
以上都是在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及意外事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这里再具体分析一下各个罪名的特点。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罚和罪数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与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一)、伤害致人死亡(加重结果之二)三种情形。
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4、责任形式:伤害故意。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仅有一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
5、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22日公通字[2020]12号)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法发〔2019]25号)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 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