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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律师
山东-青岛
合伙人律师

民 事 上 诉 状

诉讼2011-04-25|人阅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197010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915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 2010)西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中的鲁BPT582东风起亚轿车和房屋(房产证号0402327)归被上诉人所有的判决,改判归上诉人所有;

2、将一审判决中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5万元,减少额为5千元;

3、将一审判决中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3.5万元,减少额为1.5万元;

以上减少总额为2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房屋和轿车归被上诉人所有是错误的。

1、民事审判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仅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价值的价格即相当数量的人民币,并未请求取得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中房屋和轿车的所有权。而一审法院判决上述房屋和轿车的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所有超出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因此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本案中房屋是上诉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唯一住处,若不判归上诉人所有,则上诉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将失去安身立命之所。本案轿车是上诉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必备工具,而被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国外且无回国定居的意向,因此由上诉人取得本案的房屋和轿车比被上诉人更适宜。

3、在一审审理中法庭并未向上诉人说明竞价,也为说明竞价取得所有权。法官在庭审中只是询问双方房屋和轿车的价格。上诉人不同意竞价方式。上诉人认为该房屋和轿车的价值应该有评估机构评估。

二、一审判决中第一、第二项有关房屋和轿车的价格与实际不符。上诉人认为该房屋和轿车应该有评估机构评估。

三、一审法院未审理和判决的事实。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双方有共同债务35万元和存于被上诉人处的共同债权10万欧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闫志真 律师

电话:0532-89953233 邮编:266071

邮箱E-mail:yanzhizhenlawyer@163.co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阳光泰鼎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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