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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
闫志真律师
山东-青岛
合伙人律师

医疗事故的死亡赔偿金

损害赔偿2011-11-15|人阅读

医疗事故的死亡赔偿金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究竟是否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这是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在当前医疗事故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或其亲属获得的补偿额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补偿根本无法实现侵权法救济补偿弱者的主要功能,不能体现人身权利的价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一致。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过错程度较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赔偿数额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院过错程度较轻,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赔偿数额反而还较多。明显有失公平。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措词是参照。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相较于医疗机构总体上属于弱势地位。基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实质公平正义理念,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项目,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的损失能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补偿。

所以在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死亡赔偿金明确纳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从判决效果上看也能取到了极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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