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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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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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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王x离婚返还彩礼案代理词

离婚2019-10-18|人阅读

xx与王x离婚返还彩礼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其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19日举行结婚典礼。但是结婚当晚被告就跟朋友离家,一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先后支付被告彩礼钱共计78230元,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薄弱,双方一直无法共同生活。

二、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于2018年12月20日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决离婚,贵院做出(2018)鲁0306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自上次起诉离婚判决后至今已经半年有余,双方关系没有任何缓和,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本案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结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78230元。

代理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 律师

20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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