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二人行骗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李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据了解,2009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刘某对其说,自己很有关系,在帮别人办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李某某遂托他给自己办一套。刘某答应帮忙,承诺办不到房屋退钱。几经接触,李某某信以为真,把钱交给了他。刘某以这是托关系办的、怕有关单位查,只能打借条,并给李某某出拒了借条。刘某收钱后为使李某某相信,将其盗得的宜宾市翠屏区江北一小区的钥匙和水、电、气缴费卡交给李某,并把李某带到该小区看房。发现这个生财之道后,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刘某、李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骗取被害人邓某、戴某等16人现金共计49万多元。其中,李某参与骗取戴某等4人现金共计13万余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2011年3月13日,刘某在新疆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2011年3月22日,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也如实供述了其作案事实。
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刘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二人利用当前房价上涨之机,抓住部分人的投机心理,编制了一个看似圆满的谎言,设置了一个“美丽”的陷阱。而一些人为贪图小利,给骗子以机会,结果上当受骗,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