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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晓玲律师
庄晓玲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离婚2011-07-19|人阅读

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有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我们认为是有效的。首先,支付子女抚养费只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时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望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因此,那种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就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其次,在民事领域中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抚养费全由一方承担是非法的,所以从法理上讲,当事人可以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来负担。最后,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综上,离婚双方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来承担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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