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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晓玲律师
庄晓玲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男方可否拒绝抚养?

离婚2011-07-22|人阅读

案例:王小姐与蒋先生于2003年国庆结婚,2004年4月王小姐发现已经怀孕,蒋先生认为两人的收入不是很丰厚,生一个孩子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于是,双方决定流产,等到收入较为可观时再生育。之后蒋先生外地出差,回来时却得知王小姐把孩子生了下来,于是蒋先生以原来的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分析:男方不得因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本案中蒋先生以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小孩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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