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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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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
主办律师

排除妨碍民事诉状

损害赔偿2011-06-26|人阅读

(本文由蔡东梁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征得作者的同意。联系电话:15105636653,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蔡东梁 )

原告:翟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X幢XX室,联系电话:139056XXXXXX

被告:宣城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电话:135885XXXX

第三人:夏XX,成年,住XXXX,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被第三人所占用的K16-07号车库,并交付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1(2009930日暂计至2010911)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929日签订了《XXX车库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属于被告所有的七间车库(车库坐落于XXXXXX,建筑面积为161.06㎡,编号分别为K14-01K15-06K15-07K15-08K16-04K16-07K16-10),交付期限为2009930日之前,若逾期交房则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全部款项一次性向被告付清,被告却迟至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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