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本文由蔡东梁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征得作者的同意。联系电话:15105636653,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蔡东梁 )
原告:翟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X幢XX室,联系电话:139056XXXXXX;
被告:宣城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电话:135885XXXX;
第三人:夏XX,成年,住XXXX,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被第三人所占用的K16-07号车库,并交付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1元(自2009年9月30日暂计至2010年9月11日)。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了《XXX车库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属于被告所有的七间车库(车库坐落于XXXXXX,建筑面积为161.06㎡,编号分别为K14-01、K15-06、K15-07、K15-08、K16-04、K16-07、K16-10),交付期限为2009年9月30日之前,若逾期交房则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全部款项一次性向被告付清,被告却迟至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