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和而谈情,分而谈钱。离婚中如何获得最大利益成为当事人最强烈的诉求。然而大多数当事人并不了解如何合法的获得更多财产,而是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欲先占有财产,结果却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但没有分到更多财产,反而还要多分给另一方。
刘女士描述:“我和丈夫已经结婚30年了,自打结婚算起真正生活在一起的日子恐怕不足10年,如今闺女已经毕业了,我觉得我不用再忍了,终于可以离婚了。”说到这,刘女士长出了一口气,感觉压在她心里的石头好像落地了。向刘女士了解了更详细的情况,丈夫在北京和陕西分别开有两家公司,结婚以后也是两地往来,公司大部分业务在陕西,所以丈夫在陕西的时间更长一些。孩子出生以后,刘女士基本上就定居在北京了,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那时候就开始了断断续续的分居生活。刘女士清晰的记得,是在孩子10岁生日那天,她无意间发现了丈夫手机上的短信,称呼是“亲爱的”,刘女士并没有打草惊蛇,质问丈夫是什么情况,她也说不清楚当时是什么心态,到底是不相信丈夫会做出出格的事儿,还是自己想要进一步确认发短信的人到底是谁。
时隔一个月,刘女士带着女儿突然出现在了陕西公司的办公室。正好撞见了不雅的一幕,刘女士带着女儿迅速离开,甚至后悔推开门被女儿看到了那样的场景。回到北京以后刘女士在女儿面前故作淡定,但是心里早已翻江倒海,离婚的念头闪过了无数遍。但是当女儿问道“妈妈,你会和爸爸离婚吗,你们离婚同学会看不起我的”。就为了女儿这一句话,刘女士和丈夫又维持了20年有名无实的婚姻,而丈夫也接连换了几任“第三者”,丈夫可能认为她已经默认接受这种生活。殊不知刘女士只不过是在等女儿能独立生活的那一天。
女儿毕业回国后,刘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女儿,想要为女儿留下一笔财产。房屋过户一年以后,刘女士准备提起离婚诉讼。她认为房子已经过户给女儿,在离婚案件中就不会再被分割。在了解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我的回复让刘女士的自信心了打了折。过户给女儿的房屋原属于刘女士和丈夫和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女儿无偿获得该房产并非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刘女士的丈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赠与无效,主张女儿返还房屋。
对于刘女士来说更大的风险是,刘女士在诉讼离婚前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或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不但会将该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