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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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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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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消婚姻登记程序

离婚2008-04-01|人阅读
申请撤消婚姻登记程序

申请撤消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

办理流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出具证件→提供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审查→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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