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显然,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那么“二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所以,无过错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就是说, 不能向“二奶”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