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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苓律师
林鸿苓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当注意保存、提供的证据、病历资料

其他2013-02-28|人阅读
对于客观性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记录、护理记录和医疗费用等,患者有权要求复印,也应当注意及时取得保存。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等,医方不给予复印的,应当及时封存,以保全证据,防止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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