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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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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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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工伤2007-01-08|人阅读
企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五)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工会活动;(六)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七)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假期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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