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一层店面出租给李某作为海鲜店,月租金6000元。后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租金提至6500/月。2013年,公司称承租方李某拖欠2012年租金36000元,故将李某诉至福州鼓楼区法院。
案件似乎挺简单的,双方存在租赁协议,被告李某也不能提供其已足额缴纳租金的证据,似乎被告方输定了。庭审中李某辩称2012年店面所在大楼发生过火灾,电线短路,因其系做海鲜经营,火灾致其损失惨重,原告为此答应免其36000元租金,其才同意继续续租。当时原告是口头承诺,没有书面确认,也没有录音。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当然予以否认曾经有减租的承诺,但认可2012年店面所在大楼确实发生过火灾。
如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确实有减租承诺前提下,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无可厚非。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月租金为6000元;2013年7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月租金增加500元,为每月6500元。双方均认可2012年发生过火灾。
本案中的经办法官应用日常生活推理及相应的逻辑判断,依据上述基本事实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减免租金的共识,最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理由何在?法官是这样分析的:首先,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租金至6500元,倘若此前36000元确为欠租,原告不同意减免,双方又岂会继续签订《补充协议》。如有拖欠租金该作法显然不合市场交易规律。其次,双方均认可2012年发生过火灾,被告系经营海鲜业,火灾势必导致停电,海鲜死亡,势必对被告经营造成损失。故此36000元,应当认定原告是为弥补被告损失而减免的,该认定推断是合情合理的。
蔡律师简评:
实践中,证据一直是各方关注焦点,缺乏证据往往被认定无法证明,不被法院采纳。该案法官能够大胆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结合逻辑推理来作出公正判决,平息纠纷,值得我们肯定与学习。该案最后双方均服从判决,均未上诉,也足以看出证据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恰当运用逻辑推理亦可很好的查明事实、平纷止争。当然,如果被告当时有录音或作个书面确认,原告也不会行此侥幸之举,本案根本就不会发生了。
注:本文来源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蔡律师有作一定的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