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亚杰律师
杨亚杰律师
山东-枣庄
主办律师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

劳动工伤2010-05-28|人阅读

A公司赵某来事务所咨询:自己公司的原销售部经理钱某于5月初不辞而别,手机号停机,家人也只是说去外地打工了。几天前,钱某的继任者在与一老客户交流时,无意间听说钱某现去了本地另一家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并主管销售。钱某离职时虽然没有带走其保存的纸质销售登计报表等资料,但由于A公司日常的市场开发与维护都由钱某负责,同时,钱某是否拷贝A公司的客户信息及公司产品报价等数字资料?A公司不得而知。

由于钱某突然离职,A公司对其离职没有任何心理和人员上的准备,使A公司的销售工作陷入混乱;同时,钱某掌握着A公司有关销售的所有商业秘密,又是到竞争对手B公司那里从事销售主管工作,对A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赵某问:钱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A公司的损失能否向钱某和B公司主张?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该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劳动者不辞而别,不仅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本可避免的损失,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对劳资双方都潜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钱某不辞而别并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原工作的行为,涉及到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单方解决劳动合同等法律事实。用人单位A公司能否有法律和事实上的根据向钱某和B公司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关键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有无过错。

《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依该条下款反推,劳动者只需告知用人单位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提前30天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该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规定了劳动者即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前无需告知用人单位。也就象钱某的行为----不辞而别。

钱某和B公司是否应该向A公司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义务的责任,关键要看用人单位A公司对该商业信息是否进行了保密处理及其与劳动者钱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事项的义务,第24条规定可以对竞业限制的人员、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A公司的销售信息只有当A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处理才可称为“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指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或者约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防范这些法律风险,劳动者在单方解决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明确双方间关于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具体约定及履行情况,以防范违约责任;分析用人单位的用工有无《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再具体确定自己是否有权即时或者即刻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对照劳动法规做好对职工合法利益的保护外,也要注意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要减少劳动者未履行预告义务突然离职致企业在用人上措手不及、又无权向该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就要认真履行劳动法规,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从事实方面,用人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用人单位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求重要岗位的职工做好书面的汇报总结,这样即便职工突然离职,也由于已经留下了该岗位正常运行的“程序”,而不会措手不及;第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尽到提前通知义务辞职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约定明确的损失计算方法,与重要岗位上的职工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第三,制订并落实相关的保密措施,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及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第四,做好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及生产成本核算和生产过程管理记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为及时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此建议全体公民学法用法,特别是对劳动法规,以充分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也应知法守法,在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能用法律来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在劳动法规的框架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