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部门通知节选】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频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度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