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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青律师
杜晓青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苏州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保壳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其它2016-03-29|人阅读

近年来,管理层对基金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春节前夕,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登记公告》)等多个重磅文件,或将对私募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产品的,将注销登记。此外,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规发布前已登记的管理人在发行第一支产品前,也需要补交法律意见书。 如果未按规定及时补交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产品,将被注销登记。所以各私募基金急需保壳。

目前,我们苏州地区已有登记在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00多家,其中很多尚未完成产品备案。根据新规,所有私募基金都需要进行规范,尤其是尚未完成产品备案的,包括提交管理人登记所需的法律意见书,并及时备案产品,否则将可能面临注销登记的后果。目前,我们律师事务所也已开展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苏州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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