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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还是三审? 中国民事司法面临选择

合同纠纷2006-12-13|人阅读
两审还是三审? 中国民事司法面临选择
[ 2006-12-5 19:45:00 | By: yoyo ]
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牵头推出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34条,并做出重大突破。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是,建议稿提议将两审终审制变革为三审终审制。

目前,对三审制最大的质疑来自于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考虑。有学者提出,如果设立“三审终审”制的同时仍需设立再审程序,那么仍无法避免三审与再审程序的“重复”。

“对于再审,理应回归到救济程序,不能启动过多,更不能扮演三审。”这句话出自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之口,他是在11月25日召开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修改与完善研讨会上说出这番话的。

当天,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修改与完善研讨论证会在山东省召开。参加会议的除了由江伟教授牵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以外,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山东省各级法院的一线工作者以及部分高校的学者。大家到一起就是为了讨论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姚红主任透露,她已收到4份有关民诉法的专家建议稿,这些建议稿对该法修订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孙邦清也参加了会议,他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在江伟教授指导下,他直接起草和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他说,这一稿对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方面做出了修订,例如公益诉讼、管辖,但最引人关注的当属提出了由两审终审制变革为三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伴随着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产生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坦承,民事诉讼法实施十余年来,为我国的法制进程和公民权利保护都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特别是法治标准的提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而且还暴露了不少严重缺陷和不足,亟须进行修改。其中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就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切实加以改革。

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缺陷在哪里,孙邦清博士说,这不是一两句笼统的话可以说清楚的问题,简单地解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颁布的,十几年来没有及时修订,在此期间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大量扩张,使该部法律如同虚设。

事实上,孙邦清的说法是中肯甚至比较柔和的声音,在江伟教授主持编撰的21世纪高校法学教材中,这样评点了两审终审制的弊端。

第一,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以纠正。第二,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之间经常的业务联系,不可避免两级法院之间感情上亲近,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法院的处理。第三,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难以避免诸多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第四,终审法院级别较低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五,因终审法院级别低,各个地方适用法律常常因此而异,不利于法律统一适用。

学者在文章中提到的两审终审制的弊端,石家庄女子李志敏并不太懂,但这种弊端带来的影响,她却在自己的案子上深有体会。

八次裁判两度再审

李志敏年过五十,柔弱而拘谨。在北京寒冷的冬天里,她只穿一件牛仔外套,没穿大衣,不戴手套。她说她没有更多钱去买衣服,她为了打官司背井离乡,从河北到北京投奔朋友。从2001年开始,她为婚后购买房屋的产权,和她丈夫以及丈夫的前妻打了近5年官司。她屡上法庭,经过8次判决和裁定,案件两度启动再审程序。

在一段时间内李志敏同时背负着4组诉讼,丈夫的前妻诉她确认房屋产权,她诉丈夫前妻侵权,丈夫起诉与她离婚,她起诉丈夫重婚。李志敏听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律师说过,如果实行三审制,她的官司不会过早提起再审,也可能不会这样“终审不终”。

李志敏说,她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那时她在丈夫张勤(化名)任厂长的厂里当司机。在1989年冬天的一次出差中,她陷入张勤的圈套里,做了他的女人。1996年张勤与妻子巩女士离婚,两年后与李志敏结婚。婚后,因比李志敏职位高,张勤以自己的名义分得一套福利住房,并让李志敏用四万元买下福利住房的产权。房子的产权名义是张勤,但李志敏提供了四万元钱,当时她让张勤将这个过程写成字据。

当李志敏兴致勃勃地想象着和张勤一起住进新房时,等来的却是张勤起诉离婚的传票,李志敏不知道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她只是坚持不肯离婚。然而不到两年时间,李志敏再次走上法庭,原来张勤的前妻巩女士起诉了张勤,认为张勤的福利住房没有作为离婚财产分割,而李志敏成了诉讼第三人。

2002年5月,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房屋归属张勤与前妻巩女士的婚姻共有财产,判令巩女士支付2.2万元给李志敏作为补偿。一审判决后,李志敏上诉了,巩女士也上诉了。但就在李志敏等待二审的时候,她发现巩女士已经住进了新房,李志敏只好另案起诉巩女士侵犯财产权。

2002年9月,李志敏意外得知,巩女士早已撤诉,并且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上诉案件做出了裁定,准许巩女士撤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李志敏这才明白,她已经“输了上诉”。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李志敏决定申请再审。2003年9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裁定由本院进行再审。这是这个案子第一次进入再审程序,其后案子变得愈加富有戏剧性。

2004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后,认定住房为李志敏和张勤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李志敏胜诉了。两个月后她在法院执行庭的帮助下,终于回到了自己的房子里。

但好景不长,当年6月,河北省高级法院做出一纸《民事裁定书》,指令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李志敏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二审判决的执行,李志敏又陷入有家难回的境地。李志敏此时才知道,在二审判决后,巩女士通过河北省高院也提起了再审申请。

2004年年底,由巩女士申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做出了终审判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巩女士胜诉了,李志敏再次被强制执行离开那所房子。

在4年的时间里,这起官司经过8次判决和裁定,最后的结果又回到最初,仿佛画圆,绕了一圈又回到起点。同一个中级法院,做出过3次裁定,两次判决,内容竟截然相反。同一个案件,两方利害关系人分别申请再审,结果大相径庭。“终审不终”,李志敏和丈夫及其前妻像是拉锯。李志敏说,她这次到北京就是为了申诉,只要法律允许她就要一直诉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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