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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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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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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少年5个月盗抢34起被判15年

刑事辩护2006-12-19|人阅读
12月12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

现年17岁的何某来自安徽霍邱县,自幼父母离异,随奶奶生活,读书至小学二年级因家庭经济条件差而辍学。15岁时,何某随叔叔到浙江温州打工。

2006年2月,何某一个人到宜兴市丁蜀镇打工,一次因手受伤而休息在家,后在溜冰场玩时认识社会闲杂人员"小马"(另案处理)。2月至7月间,在短短的半年之内,何某疯狂盗抢作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25起,窃得各类摩托车计23辆,保险箱2只,涉案价值人民币199836元;参与抢夺8起,涉案价值人民币35703.8元;伙同他人以"送快件的"为名,至宜城一居民家门口欲实施抢劫,因主人警惕未开门,致使抢劫未成。何某盗窃、抢夺所得挥霍一空,全部用于玩乐、赌博、开旅社住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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