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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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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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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函

损害赔偿2008-03-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30日在贵阳市开阳县的某乡村公路上发生一起惨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骑摩托车在下班返回路上,突发迎面驶来压路车,经紧急制动后被摔倒在压路车滚筒后侧。滚筒车驾驶员不知是何原因往后倒退,导致被害人被当场压死,受害人被压死场面之惨让人惨不忍睹。就开阳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记载的是:李应宽被摔倒是在压路机左侧滚筒后,非滚筒正前方。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受害人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受害人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该县交警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但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是同等责任。因此对赔偿金额和肇事人的追究上就存在受害人家属难以逾越的障碍,为此我就此依法向贵阳市公安局交警队申请复核并对开阳县交通局出具律师函,请交通局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人性化处理此事。 律 师 函 开阳县交通局党组: 我依法接受您局压路车交通肇事受害人李应宽遗孀张洪敏的委托,处理其夫善后赔偿的相关事宜。现根据我调查所掌握的客观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出具以下律师意见。恳请贵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妥善处理该事件。 1、贵局压路车作为工程车辆上路作业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贵局压路工程作业车上路行驶作业没有经过登记,没有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严重违法。贵局作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法外特权,更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请贵局纠正这类违法行为,力避以后再发生此类违法事件。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贵局压路车辆在施工作业路段,要是遵守以上法律的安全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那么本次事故就可以人为避免不会发生。正是由于贵局疏于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管理抓得不够,不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导致本次不幸安全事故发生。就此,我建议贵局应全面考虑,积极面对并有效安抚家属,以弥补过失。同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贵局应以此为鉴,在以后的安全作业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办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避免再发生不幸灾难,害人害己。 综上,根据交警部门勘查现场事实和贵局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本律师认为:就贵局压路施工车导致李应宽的死亡损害,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应属于安全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因此建议贵局以积极姿态、积善成德,妥善处置亡人遗孀并非得理不饶人的赔偿要求,以保全贵局声誉、关注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为重! 此致 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敖 霖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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