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新规
(近期,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本律师咨询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很多人对法院在交强险赔偿一项的判决不理解,特别是医药费用最高才判决1万元。其实这涉及到交通强制险限额是否分项计赔的问题。2012年7月之前,广西法院对限额是不分项计赔的,但2012年7月24日后法院审理或者判决的案件统一采用限额分项计赔的办法,这对事故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因此,有必要让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有从事交通事故赔偿代理的律师都了解这一司法文件,以便能够正确维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高法[2012]261号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的文精神,就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分项赔偿责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审理终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二、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审理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通知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保险责任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2年7月24日印发
最高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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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