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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的法律问题

其他2010-11-25|人阅读

作者:朱丹

今日同一同行闲聊,他突然问道:“你说骚扰电话在法律上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我说:“你问的问题太笼统了。骚扰电话在法律上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我想,你问的问题应该归纳为在民法上如何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如果骚扰行为特别严重的话,能否追究骚扰者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他点头称是。

其实,这样的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存在争议的是下面几个实际操作问题:

1、 如果要起诉对方利用骚扰电话侵权,如何组织证据?

2、 如果要求对方赔偿因骚扰电话带来的损失,如何主张?

3、 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如何有效阻止对方继续侵权?

4、 如果对方不知悔改,反而继续骚扰,能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我给他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因为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中的人物均以化名代称。

话说女青年小李年轻漂亮,追求者甚众,但无奈早已名花有主,且和男友小刘感情甚笃。这阵子小李特别烦心。为什么呢?就因为老是接到骚扰电话,说一些肉麻兮兮的话。要说起这打骚扰电话的人,小李还认识。原来正是隔壁公司的工程师小黄。小李的单位和小黄的单位都在同一间写字楼里的同一层,正好是门对着门。两间公司呢,都是以年轻人为主,所以平常联谊活动比较多,一来二去的,小黄就看上了年轻漂亮的小李,并且拐弯抹角的打听到了小李的电话号码,于是就尝试着给小李打电话求爱。

刚开始,小李心里还很得意。你想啊,有人追求,这不正说明了她的魅力吗。但得意归得意,小李在感情上还是很忠贞的。她委婉的拒绝了小黄的求爱,并且告诉他自己已经有了男朋友。

话说小黄这个人,性格比较孤僻。可能是因为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对人际交往的经验比较缺乏,而且遇事爱认死理,爱钻牛角尖。他拐弯抹角的打听到小李的男朋友小刘的个人情况,暗暗地在心里同自己做了一番比较,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你看,我是做工程师的,从事的又是目前最有前景的IT技术行业,月收入起码有七八千,多的时候有一万多;而小刘呢,是做保险业务员的,从事的工作呢可以说是朝不保夕,收入也不稳定,好的时候可能有个三四千,遇上不走运的时候,可能就一千多的底薪。再看个人条件,我是本地的城市户口,人长得高大魁梧,仪表堂堂,又是家里的独生子女;小刘呢,是农村户口,人长得黑瘦黑瘦的,家里兄弟姐妹又多,将来负担一定很重。从各方面看,我都要比小刘优秀很多,只要坚持追求,小李一定会和小刘分手,和我在一起的。在这种念头的支配下,小黄开始了疯狂的追求。他追求的手段就是不停的打电话,不停地约小李出来坐坐。

开始的时候,小李还比较客气,因为都是对面单位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可是发展到后来,小黄从一天一个电话,发展到一天两个甚至三个,小李就受不了了,于是语言也越来越不耐烦,越来越不客气,最后在电话里冲着小黄发了一通脾气。

这下小李可捅了马蜂窝。小黄这个人爱钻牛角尖,他一琢磨,怎么小李老是不接受我呢?哦,原来是有个小刘杵在两个人中间。行,一不做

 二不休,我得不到的,你小刘也别想得到。于是,在这种疯狂的念头支配下,小黄的追求电话逐渐变成了骚扰电话。他经常在半夜三更打电话给小李,电话接通后要么就不说话,要么就说一些露骨的肉麻的话。而且乐此不疲,有时候甚至一晚上要拨打好几个骚扰电话,以此获得心理上的变态满足。

话说小李这边可倒了大霉晚上休息不好,精神也高度紧张。不仅在工作上接连出了几次不应该的失误,而且脾气性格变得多疑、易怒。以前那个活泼爱笑的小李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神情恍惚、暴躁多疑的小李。为此,她还几次和男朋友小刘大吵大闹,差点要分手。后来,在一次医院体检中,小李还被检测出患有神经衰弱、轻度抑郁症。

小李也曾经试着向小黄单位的领导反映情况,但是一来这属于员工的私生活范畴,二来小黄是单位的技术骨干,领导也不好太过于得罪,所以只能旁敲侧击提醒一下。小黄刚开始还有所收敛,但后来发现领导也没拿他怎么样,反而得意洋洋,变本加厉。

后来,小李在小刘的陪同下向律师求助。经过律师的分析、点拨,小李毅然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小黄,要求他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一万元。

好,现在回到第一个问题,律师是怎样帮助小李组织证据证明侵权者小黄的侵权行为的呢?在本案中,小李一共向法院出示了以下几组证据:第一、四个月以来的通话详单,证明每天的晚上十一点到次日的凌晨三点这个时间段,小黄老是打来电话的事实;第二、是若干段录音证据,在录音里,小黄以极其猥琐的语言向小李表达了自己对她肉体上的渴望;第三、是单位同事以及小黄公司领导的证言,证明小李对于小黄的这种行为的态度是抗拒的。以上三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第二个问题,律师是怎样帮助小李主张赔偿的?

我们知道,小李收到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小黄的侵权行为甚至导致了小李精神衰弱和轻度抑郁症。应该说,这种损害后果已经完全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程度,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因为侵权人小黄给小李带来的精神疾病,所花费的医药费,依法也应当予以赔偿。事实上,法院最后判决小黄立即停止对小李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小黄赔偿小李医药费四千七百多元、精神损害赔偿五千元。

小黄在法庭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小李赔礼道歉,同时向法庭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向小李施以任何形式的骚扰。

你看,疑问又来了,一封保证书就能够有效阻止侵权人的继续侵权么?

虽然在本案中小黄并未出尔反尔再次骚扰小李,但是不妨碍我们就这个问题做一番法理上的探讨。如果侵权人在作出保证后出尔反尔,再次施以骚扰侵权行为。那么,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侵权人有明知的故意;第二、侵权人属于屡教不改。结合受害人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情节,我认为完全符合《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导致罹患精神疾病并构成了轻伤以上,那么受害人完全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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