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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谈刑事辩护经验(六)

刑事辩护2023-06-23|人阅读

1、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15条中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从上述发展过程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通过实践中深度试点、理论上反复论证,而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它不仅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辩护的主战场从法院转移到的检察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07906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9.7%。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76977人,采纳量刑建议7620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服判率高达97.8%。但以上数据并不代表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正确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不懂法律,即使是自愿认罪,他的认罪也可能是错误的。并且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指控的罪名、判决的刑罚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正确的。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委屈求全,是折腾不起。不服判怎么样?那就是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抗,那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折腾的结果可能是换来更重的刑罚。

所以,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应当在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之前开始发挥!在以前的刑事案件中,法庭是控辩双方的主战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此相适应,律师辩护的重心也要随之前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要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量刑建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要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认真对待辩护意见,切实保障辩护权利。检察机关要依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背景下律师如何辩护

第一步:解决前提性的问题,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可以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有罪或无罪的分析,应当从证据、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事实清楚不清楚,证据充分不充分,程序合法不合法,罪名准确不准确,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有无受到侵犯等。

第二步: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好的结果。开展量刑协商,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律师不要被动的等结果,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协商。一般而言,控辩协商过程需要经过两轮以上。律师阅卷了解案情后,应主动跟检察官联系,初步阐述当事人希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愿,并初步了解检察官的态度。然后,提交书面意见,详细阐述当事人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理由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分歧很大,律师还需通过类案检索、提交裁判观点等方法,继续与检察官进行沟通。

第三步:已经认罪认罚,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进一步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院并非是无条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是经过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仍然有可能调整。

对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一般是应当维护量刑建议,主要的目标就是让法官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前提是:有理有据。司法实践中,有理有据的情形主要包括:

(1)量刑建议明显过重的情形。例如,把一般犯罪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导致适用的法定刑错误。

(2)检察院遗漏了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例如,未能准确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3、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例如,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赔偿后获得了谅解,具有了进一步降低量刑或适用缓刑的可能。

(4)在检察官给出幅度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律师仍需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幅度较低的量刑。

4、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律师能否独立做无罪辩护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态度,而非取决于律师发表什么辩护意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仍然有权利做无罪辩护案件。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案件在证据、事实和法律上是否存在重大的争议,而让案件存在无罪的可能。(2)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独立做无罪辩护,是否接受无罪辩护意见不被法院采纳的结果。

综上所述,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诉程序,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既有专业知识,又能全心全意的站在他的角度思考问题的人,而律师就是唯一的选择,这是司法机关所不可替代的。辩护律师也需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在当事人构成犯罪且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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