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业自动化厂
有关:贵司侵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技术、员工保密协议纠纷一事
某某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及/或行为发表法律意见及/或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
律师事务所受惠州市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侵犯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技术、员工保密协议纠纷事宜郑重致函贵单位:
1、工业自动化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平在收到律师函七日内共同赔偿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二百万元人民币。平是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副总,同时在2011年5月7日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书》。《协议书》就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第八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视后果严重程度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费六十万至贰佰万元人民币。平在是业自动化厂厂长,因此共同对备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业自动化厂生产与销售的设备,使用的技术并非自己拥有,而是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详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工业自动化厂构成了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伍拾万元人民币。如贵司仍拒不支付的,备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均由贵司承担。
孰利孰弊,敬请三思!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