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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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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原创)

损害赔偿2013-03-27|人阅读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原创)

20111102,第一被告(驾驶员)驾车沿景德镇市新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风路开门子地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赵某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构成伤残十级。经交警认定:第一被告和原告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车主)依法应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额度内对原告作出赔偿。

对于本案赔偿项目及金额,三被告均无异议。但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并未排除鉴定费,且鉴定费是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程度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对于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确定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依照责任大小分担。

本案的判决,打破了本地法院默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潜规则,最大程度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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