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方西乾律师
方西乾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工伤2014-03-08|人阅读

——豫人社工伤[2012]15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正式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死者单位公示七天,用人单位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公示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时,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职工本人所履行本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把握。 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时,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 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时,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把握。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执行,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疫区进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情形。 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十一、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领取月份进行平均。所需费用,职工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劳务派遣企业将职工派往不同风险类别的行业从事工作的,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时,可根据职工所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总和后确定单位应缴费用。 十三、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十五、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陪护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十七、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待遇按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伤有关政策处理。十八、《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是指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国家和我省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政策范围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九、《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结论作出)时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工伤职工于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渠道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同时作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28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超过退休年龄上班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浩润查小东【案情】2009年初,67岁的王某受雇于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同年3月7日,王某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致残。事后,公司拒绝按工伤处理。
#劳动工伤
人看过
超过退休年龄上班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年休假天数应当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劳动工伤
人看过
年休假天数应当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
#劳动工伤
人看过
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用人单位管理的7处风险
1)招用与前单位未解除终止合同的员工;2)不及时订立书面合同;3)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公示程序;4)随意延长试用期、重复试用;5)电子考勤纪录无员工签名确认、亦无
#劳动工伤
人看过
用人单位管理的7处风险
【洛阳劳动工伤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甚至一年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
#劳动工伤
人看过
【洛阳劳动工伤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