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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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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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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提纲

国家赔偿2007-04-27|人阅读

试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提纲)

刘道炎

(一)现在理论与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争议较多,但都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优先其他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留置权,更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但不能对抗消费者权利。

(二)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用条件及期限。优先受偿权必要条件是未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必以实际占有建筑工程作为条件,同时应给发包人一个合理期限要求其支付工程款,若其仍未支付则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包括前面所述合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作价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适用具体条件。优先受偿权范围等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留置权、先取特权之间法律关系

四)建设工程协议折价抵偿工程款时与商品房预售、出售(转售)之间关系,律师在实践操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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