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蒋进律师
蒋进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外商投资并购与对赌机制探讨

公司并购2007-03-11|人阅读

作者:蒋进律师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随着外国投资者于中国大陆投资并购浪潮风起云涌,其并购商业模式也不断层出不穷,其中对赌机制是作为外国投资者尤其是投行们热衷推崇的最为典型模式之一。如:摩根收购凯迪子公司,无锡尚德案等,到目前为止,笔者所做的三十多起外商投资并购案中有十起就采用了对赌机制。

所谓对赌机制,系指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约定,目标企业在一定的考核期内须达成预期目标利润,而外国投资者以目标利润作为基数乘以合作双方约定的市盈率而现金投资于合资公司或目标企业;若考核期超过或未能达到目标利润,合作双方约定以现金或股份方式互为补偿。

对赌机制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合作方:

1 投资并购完成后,管理层基本维持不变。

2 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并没有完全退出,并持有一定的股份。

3 投资者的目标是为实现战略投资,如上市或为上市公司增值,从而获得最大价值。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为何喜欢采用对赌机制呢?或者说,采用对赌机制有何优点呢?其中最主要的应是能够刺激原来股东和管理层为完成预期目标利润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营效益功能,从而实现外国投资者投资战略目的。

对于国内目标企业而言,采用对赌机制有何影响呢?正面地而言,对于国内目标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而促使目标企业业务快速膨胀式的成长,这对于国内并购或通过自身融资所难以实现的;负面地而言,目标企业经营压力大,且上市时或成为上市的股东而所获得价值已被外国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分享,但这一点国内颇有争议,所持观点各有不同。

采取对赌机制在中国法律环境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技术问题呢?

1 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在国内合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上会存在合作方投入资金或资产与合作方所持股比发生不对等的法律技术问题

2 考核期满后发生预期目标利润与实际利润不等情况下,国内合资公司之股比发生变更的法律技术问题。

3 目标企业实现上市,尤其是境外上市,换股也会为一法律技术问题。

纵然,对赌机制存在上述之法律技术问题,但仍为合作各方所优先选择的机制;这些问题不仅值得律师同行们深思和探讨,从而不断完善法律处理方式以减少和避免合作各方的法律风险,也值得官方们在立法上能够融入新的立法理念,以适应时代经济的需要。

欢迎各企业和同行们与本人交流和探讨;联系邮件:Johnson.jiangjj@gmail.com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