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部电视剧,其中看到实习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阅卷、发现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闭环证据,后指导老师要求实习律师先写辩护词,在开庭前会见一下被告人即可。
实习律师写完辩护词初稿后找到曾经培训自己通过司法考试教师(前律师)指导一下辩护词书写是否适当?但教师在听到实习律师还没有会见被告人的前提下就书写辩护意见行为大放厥词,并称这样不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虽然电视剧中的律师形象和现实生活中的律师办案过程并不一致,但对电视剧中提到在没有会见被告人的前提下就书写辩护词的做法不符合刑事办理程序规定的做法表示赞赏。
个人认为不管办理的是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还是收费的刑事案件,都需要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告知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内容后,听取被告人关于证据意见再形成初步辩护意见,并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方案后才能形成最终辩护意见,再写辩护词才能正确反映案件事实以及辩护律师对案件的阐述正确的辩护观点。
作为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必经流程,不管是否收费,不管收费多少,不会见当事人就不能充分了解案情事实,因为当事人才是案件的经历者,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所以有的律师说:“办理的不是案件,是办理当事人的人生。”做的案件多了,对这句话就多一些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