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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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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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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担保他人债务 妻子没有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2011-10-21|人阅读

丈夫担保他人债务 妻子没有连带责任

  2010年,王某为了开家具公司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由钱某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据上面签了名。借据上的担保条款为:“我对以上借据内容确认无误,同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王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后便不知去向。李某想问:他是否可以让担保人钱某及其妻刘某一同偿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余万元?

  律师认为:钱某对李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是钱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钱某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从中获益,钱某的担保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钱某之妻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钱某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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