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 价格 标准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mod},省{mod}。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30日印发4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据介绍,以往“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补偿方法存在两种弊端,一是定价随意性较强,补偿标准往往因项目不同而不同,即“同地不同价”;二是透明性不高、暗箱操作普遍,征一块地常常出现“两本账”,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征地工作的法律严肃性。 《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范围内补偿标准达到43184元/亩,按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0000元/亩以上,包括济南等7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000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0000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0000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是国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按照《标准》,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在土地类别上,《标准》指的是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以此为基础按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今后将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省政府规定,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都以新标准为准;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