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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律师谈:民间施工维权

损害赔偿2011-07-21|人阅读
00九年三月,莱州市城港路街道秦某等六人共同承揽了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曲某的车库施工工程,施工中,秦某等人将两根檩条捆绑当梁的方式施工(民间简易房的施工都是以这种方式进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由于檩条的承重不够,车库顶棚倒塌,将正在下方行走的秦某砸伤,造成右小脑挫伤、右额顶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害。秦某伤愈后,将曲某起诉到莱州市人民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以曲某对施工材料的选用有过错为由,以(2009)莱州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曲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赔偿秦某12406元。接到判决书后,曲某找到我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为:

一、原审认定曲某存在过错,认定事实错误。

1、曲某确实不知道秦某等人用两根檩条捆绑当梁的方法建筑,原审讲曲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支持。

2、曲某在秦某等人建筑时,一直不在现场,不存在放任或者制止的条件,原审强加给曲某制止的义务,明显不当,与当事人双方施工前--------曲某对施工不加管理和控制的约定不符。

3、曲某不懂建筑,也不懂建筑过程当中存在的危险性。所以,建筑之初,曲某就对秦某讲:你们自己看着盖,怎么好就怎么盖。全权委托秦某负责设计、施工。设计、施工不当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秦某一方承担。

4、所有建筑材料都是按照秦某要求购买,从材质到数量都由秦某一方把关,材质出现问题也不应当由曲某承担责任。

5、秦某等人常年从事建筑工作,对建筑过程的风险自己应当具有预见性,两根檩条捆绑当梁并非第一次施工,是平时常用的盖法,对应当注意的事项,秦某自己应当承担注意不足的法律责任。曲某建筑最初提出南北放三架梁,而秦某等人实际施工时只放一架梁,明显不符合承重要求,才导致事故发生,过错在秦某一方。秦某从正在铺设石棉瓦的屋梁下行走也是严重违规的。

曲某对设计、施工都没有过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只有存在以上过错的情况下定作人才能承担法律责任,曲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都没有过错,原审认定曲某的所谓过错不符合以上规定。在没有以上过错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曲某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秦某等人共同承揽工程,共同收益,对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共同承揽人才是适格的被告,曲某不应该成为被告。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以认定是不清为由,以(2009)烟民四终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0一一年五月,莱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莱州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曲某没有过错,判决驳回秦某对曲某的诉讼请求。最终以曲某无责任胜诉。

该案虽然胜诉,代理人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受害人等人都是七旬的老人,为赚点零花钱养家,发挥余热,出来干点零活。由于选择的职业不当,没有任何的劳动保护措施,钱没赚到,反而造成自身重伤害。因为没有劳动保障,伤后无人顾及,后果发人深思,令人垂泪、、、、、、、、

本案的秦某如果有钱请一名律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维权,诉讼之路或许会坦荡一些,从受伤至今已经两年有余,秦某还没有拿到应该属于自己的赔偿款,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不禁汗颜!!!

愿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健全,多兼顾一些秦某一样七十多岁还要外出打工的社会弱者,愿我们的律师朋友多承担一些法律援助义务,让秦某这样的群体请得起律师,打得赢官司。

林维强 律师

电话:13906459923

邮箱:wqlaw@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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